《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于2021年1月12日印发,2021年2月12日起施行。为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登记细则》制定背景和意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规定,省级主管部门要按专业分类,分别制订学时登记细则,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近几年在审核安全工程职称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材料时,发现存在认定依据不一致、教育内容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现象,尤其是专业性内容比重偏少。出台《登记细则》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有助于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理论知识与实际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更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载体。
二、起草《登记细则》把握的总体原则
《登记细则》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确保合法性。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二是注重有效性。将继续教育纳入职称评审(延续注册)指标体系,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必备条件。三是突出针对性。科学界定应急管理继续教育内容,明确安全工程、应急救援、防灾减灾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使专业技术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四是体现便捷性。制定表单化学时认定标准,明确应急管理继续教育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实现学时数据共享最大化,尽可能避免重复认定问题。
三、《登记细则》主要内容
《登记细则》共四章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法理依据、目的、对象及效能;第二章组织实施共七条,主要明确继续教育内容、部门职责、认定途径;第三章监督管理共五条,主要明确登记平台、作用效能、纪律要求;第四章附则共二条,主要明确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继续教育对象为全省从事安全工程、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明确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纳入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必备条件。
(三)明确学习内容。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应急管理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工程、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等专业知识。
(四)明确学习途径。我们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了ABCD四类途径:
1.A网络类途径,以参加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或参加省应急管理厅提供的网络课件学习为认定依据。
2.B会议、培训类途径,以通知文件和单位证明或个人相关证书为认定依据。
3.C科研、论文类途径,以公开发行的刊物,项目结题或验收报告以及专利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4.D类在职教育、职业资格考试类途径,以取得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或对应学位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为认定依据。
(五)明确学时要求。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六)明确学时登记模式。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一般公需科目也可到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