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废止)

根据2017年3月6日公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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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 月2日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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