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安监管矿〔2014〕10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内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且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建设矿山的基建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的批复;除工程性矿山以外的生产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性生产矿山外包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

第五条  承揽矿山采掘工程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具备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六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签订。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到位,不断完善和改进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项目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有关人员持证、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  外包工程承包单位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施工资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项承包地下矿山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分项承包露天矿山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二)总承包除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外的其他露天矿山工程(不包括工程性矿山)的:

1.生产规模300万吨/年以上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2.生产规模100-300万吨/年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三)总承包工程性矿山的:

1.生产规模300万立方米/年以上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2.生产规模100-300万立方米/年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3.生产规模10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四)承包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外包工程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承包四等、五等尾矿库外包工程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其他相关资质。

(五)承包金属非金属地质钻(坑)探工程的,应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探单位可以将坑探工程施工发包给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第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成立项目部,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根据岗位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按下列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至少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3名;

(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至少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名;

(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至少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第十三条 从事外包工程施工作业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接受其监督检查。书面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书面报告登记表(见附件);

(2)承包单位的基本情况;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概况;

(4)承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项目部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清单;

(6)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项目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印件;

(8)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部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设备设施,需要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检验,不得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及总承包单位要组织开展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达到相应等级。分项承包单位要配合发包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安全信息平台的管理。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基本信息、项目部情况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在矿山外包工程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将事故情况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书面报告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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