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编委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加强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现就建立健全市县安监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部署,按照“两个相对分开”,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安全生产执法领域探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快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切实增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明确划转范围
(一)制定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处罚事项参考目录。安全生产领域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主要是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及安全风险程度相对较低、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现阶段,划转的职权主要为违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具体划转职权参考目录附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具体的划转职权事项(允许在《参考目录》范围内选择部分或全部,也允许超出《参考目录》的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调整权力清单。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名称应与权力清单一致。安监部门的某一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该职权不再在安监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中体现。如果安监部门的某一项行政处罚职权仅划转其中部分具体处罚事项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安监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处罚事项和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厘清职责边界。职权划转后,安监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协调对接,以责任清单的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助配合职责分工,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并签订行政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以清单的形式仍无法明确责任边界的,可以补充说明予以明确,或通过分解具体案例的各处理环节,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
三、加强执法协作
安监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会商,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
(一)实施文件抄告。安监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抄送涉及划转职权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标准、司法解释、执法解释,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执法动态信息等。各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周知的材料,也应当互相抄送,确保双方及时掌握执法动态,避免出现法律和政策执行的盲区。
(二)开展执法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安监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当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咨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通报安监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监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安监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行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等涉及已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的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应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三)加强业务指导。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权划入初期,安监部门可采取短期或定期选派人员进驻指导,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选派人员到安监部门轮岗交流的模式,指导帮助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尽快熟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知识、法规政策标准,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保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四)实施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安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安监部门在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安监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抄告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五)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安监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合适的方式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转送与划转职权相关的基础材料或档案材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划转职权相关的各项执法信息抄送安监部门,按照上级安监部门要求及时向同级安监部门抄送行政处罚、专项检查行动等统计数据。
四、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协调议事制度。安监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议事机制,共同商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划、年度执法计划、重大执法行动、重要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以及执法争议等事项,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双方应当建立以定期召开例会为原则、不定期召开会议为补充的会商制度,做到互通有无,互相支持。安监部门召开部门工作会议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要主动通知其参加,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制度、执法计划的,要同步征求其意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也应征求安监部门意见。
(二)建立业务培训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划转职权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制度。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建初期,安监部门应当加大培训力度,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
(三)建立争议处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安监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强化执法监督
(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安监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边界和追责措施,保证依法履行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依法移交的案件,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拒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的,安监部门应当建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纠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拒不纠正的,将有关情况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安监部门不依法履行政策标准制定、行政审批、协调指导和源头监管、批后监督职责,拒不履行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安监部门提出执法建议书,安监部门拒不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安监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其责任。拒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