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事项的通知》解读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5年12月18日经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华宣奎局长签发。为准确理解、执行《通知》的主要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3号),将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权限委托给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抓紧出台并实施《通知》,是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精神,按照“能放尽放,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减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省设区市的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已到位。 2015年4月,我局举办了由各市安监局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和省、市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参加的职卫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培训,为资质认可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6月,根据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资质到期换证审批过程中,我局明确由各市安监局承担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受理和技术评审工作,先期进行下放部分审批环节的尝试,各市安监局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承接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条件基本具备。

二、内容解读

(一)委托范围。

委托事项包括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首次申请、延续、变更和增加业务范围。各市安监局既承担本辖区内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可的审核受理工作,又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在受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委托事项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技术评审、审查整改确认和认可结果上报、资质证书打印和发放均由受托方实施,并接受省安监局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资质认可标准和工作流程

各市安监局应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要求,严格遵循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条件,严格执行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开展资质认可工作。受托方作出审批决定后,将最终文书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送至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实行“见章盖章”。拟批准资质的,将加盖市安监局印章的许可文件和机构评审许可备案表(附件1)各1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2份通过省安监局公文传输系统传送至省安监局办事窗口。其中1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加盖市局公章供省安监局存档,另1份供省安监局“见章盖章”,省安监局在对资质证书编号盖电子印章后,传送回市安监局打印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市安监局负责发放。

委托审批事项网上审批要求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省安监局将统一确定审批岗位和审批流程,并开通审批账户。

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许可备案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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