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解读

2016年12月2日,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2月7日印发,文号:浙安监管综〔2016〕10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订的必要性

(一)适应法律法规的新要求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明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亟待结合我省情况,制定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相关程序,细化相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二)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已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进行了修订,我局还未相应地制定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的相关规定。

(三)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

1.2014年3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明确了冶金等工贸行业分类标准和监管范围。

2.2015年7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71号),进一步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格式及内容。

3.2015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对《安全生产法》中有关金属冶炼单位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分七章,共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冶金等工贸行业的分类参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共分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类。

(二)关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单位

《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是指列入《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列入目录的按照其他建设项目要求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三)关于安全风险分析

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及面广,除金属冶炼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外,其他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改造等建设项目具有高危性,建设单位要全面分析可能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落实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要求的安全对策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四)关于安全设施设计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引用了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同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格式和内容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71号)的要求。

(五)关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部门申请,明确了申请应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审查的形式,由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要求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审查提出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还应有审查专家组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确认意见。审查过程要填写审查书。(详见附件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六)关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引用了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予以批准的6种情形。这6种情形应作为重点审查的内容,缺一不可。审查意见书出具参考附件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七)关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引用了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3种情形需要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交变更审查。变更审查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八)关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试生产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引用了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七至二十条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的要求,包括施工单位资质、工程监理、施工过程安全等,重点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得到有效的实施。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投入生产或试生产的要求,安全设施必须检测、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定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试生产更加详细的内容和试生产期限。

(九)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需要收集的资料和验收程序可参考附件4: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引用了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9种情形。

(十)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

《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引用了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要求安全审查部门要按照相应的比例,对批准的金属冶炼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程序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是否收集齐全;(2)是否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9种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的情形。

《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其他建设项目高危性生产装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收集的环保改造等建设项目。同时要求加强对委托审查的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检查与指导。

《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了建设单位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予以处罚。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予以处罚;存在《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暂行规定》贯彻落实要求

1.《暂行规定》实施前,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现状评价或评估,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对已建成但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按本《暂行规定》做好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2.《暂行规定》实施后,在建或批准未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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