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已于近日印发,为更好理解并执行《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开展定期清理工作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重要的环节,制定《通知》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相关规章的法定要求:《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三十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距上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已达到法定时间要求。二是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依法规范。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活动合法有效。近一两年以来,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制修废频繁、修改幅度较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对滞后,存在与上位法以及改革政策要求不一致之处,影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合法性,并易导致行政管理实践中难以有效全面执行文件。为此,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的对象和范围是上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保留的文件、2013年1月—2016年8月已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的文件,根据最终清理结果分别按照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处理,由于部分文件修改任务较重,或无相关法律或其他文件替代,为避免管理工作出现空白,根据此次清理中的特殊情况,从依法和服务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在清理结果中单独设立了暂时保留的目录,但规定此类文件需停止适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与上位文件不一致的内容,在暂时保留期间,要抓紧研究制定替代性文件。此外,有4件原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通过清理发现,文件内容属于单纯转发上级文件或未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涵义,故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三、施行时间
      因《通知》涉及的文件关系安全生产各个具体管理领域,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施行,为尽快实现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工作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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