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于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2月21日,应急管理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按照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停用尾矿库安全风险,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并强化闭库销号后的安全管理,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应急管理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和适用期限
《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停用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及其管理和监督工作。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目的依据。阐明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适用范围和定义。介绍适用范围,对“停用尾矿库”、“尾矿库闭库”、“尾矿库销号”进行定义。
(三)责任单位。具体明确闭库销号工作的责任单位。
(四)闭库时间。明确停用尾矿库闭库完成时间。
(五)闭库办法。明确闭库程序及验收要求。
(六)销号条件。明确尾矿库销号要具备的条件。
(七)销号程序。明确尾矿库闭库销号的具体工作程序。
(八)闭库销号后安全管理。明确尾矿库销号以后安全管理责任和档案移交、闭库以后销号以前的安全管理要求、闭库销号以后的安全管理要求、闭库销号以后要改变用途的管理要求等4个方面内容(涉及第八、九、十、十一条)。
(九)监管职责。明确涉及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的部门监管职责。
五、文件术语释义
(一)文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均使用最新修订版本。
(二)停用尾矿库,是指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包括二种情况:一是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而停止使用;二是指没有达到设计标高的尾矿库,但永久性不再向其中排放尾矿的情景。在实践中可以结合《办法》第四条一并理解,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转入尾砂回采的,应该视为没有停用;但转入尾砂回采以后超过一年不进行回采,或者回采进度缓慢、超过工期一年以上的,应该视为停用。对于拥有尾矿库产权的企业主体被注销、产权单位表示永久不再使用、企业长期停产实际恢复无望的没有达到设计标高的尾矿库,应该视作“没有达到设计标高的尾矿库,但永久性不再向其中排放尾矿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