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浙应急基础〔2022〕90号文件印发,自2022年7月3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执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有效贯彻落实《细则》的需要。《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印发后,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条件、资料和工作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修改,需要通过制订《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法、审查程序、审查工作重点和要求,减少审查人员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查工作质量。
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的需要。国家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尾矿库矿山安全规程》(GB39496-2020)均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通过《指导意见》予以贯彻落实。
二、主要制订依据
主要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20号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尾矿库矿山安全规程》(GB39496-202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文件制订。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种审查方式。将审查方式分为符合性审查、部分现场复核、全面现场复核。
(二)明确了现场复核的审查内容、依据与要求。
区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等四种类型的企业,分别明确申请材料现场复核的内容、依据与要求(附件1-4)。
区分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分别明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内容、依据与要求(附件5-7)。
(三)现场复核要求。主要是对现场审查工作程序进行规范。
四、贯彻落实要求
《指导意见》主要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方法、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等要求,应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2〕89号)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