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87号)

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柯桥试点经验加快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服务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0号)要求,总结推广柯桥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审批放权范围,现将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批实施部门

国家及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政府确定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县(市、区)、绍兴市所辖县(市、区)和义乌市安监部门(以下统称受托方)。

二、 委托审批事项

除下列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含核发、变更和到期换证):

(一)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

(三)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五)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生产企业。

三、委托方式

省安监局直接委托受托方实施。受托方以省安监局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并接受省安监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受托方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

四、工作程序

委托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整改确认和审批结果公布等工作均由受托方直接实施,受托方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文件(加盖受托方公章)和最终文书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送至省安监局,实行“见章盖章”(电子印章使用要求按照浙安监管办〔2014〕140号要求执行)。受托方应当及时公布行政审批结果,以便捷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市安监局报送上一季度已办结的委托审批事项。委托审批事项网上审批要求统一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接受监察部门监督。企业书面申请资料及审批档案由受托方存档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做好承接准备工作。受托方应当配备与委托审批事项要求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装备,明确负责具体审批工作科室,落实具备专业知识的审批人员,配备彩色打印机等工作必需设备,建立专家经费保障机制。

受托方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将委托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网上填写要求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办事窗口公布。企业申报资料、审查程序和要求,请具体按照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和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要求执行,现场核查专家原则上在省、市级专家库内选聘。

(二)严格规范审批流程。受托方应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和工作职责,并报省安监局备案。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办理委托审批事项,不得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托方应将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建立监督检查基础档案、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并作为企业行政审批的参考依据。受托方应加大对设计专篇、评价报告等安全技术报告合规性、真实性的核查力度,对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重大疏漏、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安监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效做好配套衔接工作。各设区市安监局要按照“能放尽放,便民高效”的原则,配套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审批事项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省安监局对委托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承接不力的予以收回,对其他暂不具备审批能力的地区,在人员力量配备到位、条件成熟后,视情适时推广。

本通知自2015年8月20日起执行,省安监局以前印发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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