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以来,省政府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印发了《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等文件,提出全省实现告知承诺事项突破100项的改革目标。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安排,积极稳妥推进应急管理领域告知承诺改革,省应急管理厅在舟山自贸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事项纳入改革清单,其中部分内容扩面(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等6个地区)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制度统一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工作实施细则、告知承诺书、检查表等事前、事后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告知承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主要内容与改革创新

一是强化“放管服”改革。按照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获取行政许可的,明确适用情形,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作出告知并提供承诺书,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即办件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通过自我改革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环节,释放“最多跑一次”改革红利,方便企业创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强化数据协同应用。本轮告知承诺改革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2.0建设,相关制度和文书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申请人提供,设立相应的网上办事接口,申请人可从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告知承诺书并在填写后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前通过政务服务网查询、应用申请人信用状况,判断申请人是否可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行政许可办结后,行政审批部门推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经营)信息至数据平台,便于证照信息汇聚共享,为后续精准监管提供数据信息,同时,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其他材料。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突出重点监管,多举措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申请人自行承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开展经营活动。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及时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加大“双随机”抽查监管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有关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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