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31日


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浙江省内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

(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4)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5)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且未经工程可靠性论证的;

(6)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和原料路线,因工艺技术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工艺技术对现有工艺技术进行改造,经安全风险评估显著降低工艺安全风险的,不纳入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范围。

(三)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实施。

(四)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和“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

二、论证程序

(五)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书和论证报告转交技术支撑机构,由技术支撑机构对论证资料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认为企业提交的化工工艺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向省应急管理厅退还申请资料并出具说明文件,省应急管理厅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单位。初审认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由技术支撑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需要对相关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六)安全可靠性论证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名专家,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涵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方向;

(2)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与所论证工艺的相关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

(七)专家组应当出具明确的论证意见,专家组论证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不通过的,企业可经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

(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

(1)工艺路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2)知识产权不明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3)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撑项目工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技术支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可靠性论证,明确论证结论,并将专家组论证结果函告省应急管理厅。企业对现场核实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十)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技术支撑机构出具的专家论证结果,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企业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其他规定

(十一)相关要求:

(1)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应积极配合专家现场核查工作;

(2)专家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论证工作,在论证过程中及函告论证结果后要充分听取企业陈述意见;

(3)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事先申明并回避;

(4)专家组成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以及技术转让、工程设计、评估检测等利益相关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非法利益;

(5)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相关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pdf

          2.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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