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是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需要。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妥善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更好指导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处罚,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促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共涉及5部规章,其中: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修正)2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3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1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0号)1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1条。
内容主要涉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物资配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化学品管理档案管理、危化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急咨询服务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电话:0571-8705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