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产业发展的需要。我省化工和医药产业体量大、发展快,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标省政府“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目标,需要进一步推动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攻关成果产业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但同时要保障创新安全,目前国家层面缺少与产业创新相匹配的安全方面的规范。
(二)推动深化改革的需要。按照省委三个“一号工程”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积极支持企业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通过规范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主动破解政策难题,做好安全保障服务,加快推动我省化工和医药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发展。
(三)规范安全发展的需要。试验装置存在变化多、风险高的突出特点,近年来国内外发生过多起试验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创新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迫切需要政策引导规范。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仅适用于化工和医药试验基地及试验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化工和医药行业的实验室研究,以及不涉及化学反应、溶剂回收的试验项目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二)关于定义解释。《办法》对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和试验基地及试验项目作出了定义。特别应注意中试并不是在小试基础上的简单放大试验,而应以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先进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三)关于试验基地布局。根据推动化工企业入园发展和持续推动化工园区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目标,规定新建试验基地需选址在安全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建设。
(四)关于试验基地运行。为压实试验基地运营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定试验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并负责运行管理,要求根据规模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关于试验基地基本要求。试验基地应具备与试验项目相匹配的生产、储存设施及配套公辅设施,相关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试验基地内严禁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六)关于试验项目选址。试验基地内可开展化工、医药试验项目,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内的化工、医药企业也可在本企业内部建设试验项目。试验装置独立于在役生产装置单独设置;不同试验项目同时开展的,不同试验装置应处于独立的防火分区内,并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七)关于试验放大程序。试验项目应严格遵循从小试到中试的程序,必要时进行工业化试验。因不同生产工艺对放大的安全和技术要求差别较大,应结合工艺特点,根据理论计算和工业模拟的结果科学确定放大倍数,并把握安全风险。
(八)关于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可有效掌握反应的风险特点,结合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可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优化安全操作条件;要求涉及化学反应的精细化工试验项目的试验基地,应具备相匹配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能,化工、医药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开展试验项目的,也应具备相匹配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能力,以适应试验过程中需要不断研究的需要。
(九)关于风险辨识和设计安全。为加强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并考虑到简化流程、方便企业,采用企业自行开展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论证、自行开展完整设计、形成档案备查方式。
(十)关于试验与在役装置的关系。符合要求的企业内部建设的试验装置,如公用配套物料或者部分原料需要共用在役装置的,必须与在役装置采取紧急切断、有效隔离等措施,并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够有效切断,不影响关联的在役装置安全。
(十一)关于试验项目人员配置。为提高试验项目的安全管控能力,明确了试验项目的相关人员的配置要求,并明确试验项目应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二)关于试验总结。试验项目应全面、规范开展试验并进行分析总结,摸清工艺条件、放大效应、控制方法、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材质选择、安全技术等情况,为工业化做好实践基础。
(十三)关于运行结束。试验项目结束后试验装置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存停用。利用原设备设施开展新的试验项目的,应当重新落实相关要求。
(十四)关于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对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试验项目实施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分级对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五)关于试验时间。参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相关要求,考虑试验项目探索性的特点,规定试验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延续总时间不得超过1年。
(十六)关于转为生产。符合要求的企业内部建设的试验装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程序转化为生产装置,试验基地内建设的试验装置,严禁转化为生产装置。
三、实施说明
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除应符合本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